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认证作为企业产品与服务走向世界的关键 “通行证”,其规则时刻处于动态更新之中。及时掌握全球认证新规,对企业拓展市场、规避风险意义重大。以下将为您梳理近期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认证新规。
一、欧盟:eCall 系统技术标准大修订
2025 年 7 月 23 日,欧洲委员会通过 C (2025) 4852 授权法规,对现行 eCall 系统技术标准与法规进行关键修订。此次修订替换了原有技术规范,采用 EN 16072:2025(原 EN 16072:2022)、EN 17184:2024(原 CEN/TS 17184:2022)、EN 17240:2024(原 CEN/TS 17240:2018)等新标准 。这些标准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强制实施,不过在过渡期内,制造商可自愿提前采用。对于涉及 eCall 系统相关产品的企业而言,需提前规划,依据新标准调整产品设计与生产流程,确保在强制实施日期前产品合规,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二、美国:FCC 拟议电信认证新规则
2025 年 7 月 16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发布网站就 24-136 号案卷发布编号为 302403 的进一步拟议规则。文件的拟议规则部分全面禁止对位于敌手国家境内的实验室、电信认证机构(TCB)及认可机构的授权;讨论部分则涵盖限制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测试在 FCC 授权实验室进行,以及要求 TCB 互相开展市场监督等内容 。意见征求截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该规则若正式实施,将重塑美国电信认证格局,全球涉及美国电信市场业务的企业,需密切关注规则最终走向,提前评估对自身供应链、认证流程及市场布局的影响,必要时调整认证策略与合作机构。
三、加拿大:发布新无线电标准规范
2025 年 7 月 11 日,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ISED)发布无线电标准规范 RSS-193 Issue 1,适用于在 27.5 - 28.35 GHz 频段运行的灵活使用的宽带设备 。7 月 24 日,又发布 RSS-247 Issue 4,涉及 902 - 928 MHz、2400 - 2483.5 MHz、5150 - 5350 MHz 和 5470 - 5895 MHz 频段的数字传输系统、跳频系统和免许可局域网设备 。此次更新变化诸多,如取消 5600 MHz 至 5650 MHz 频率范围内设备运行限制;修改混合设备相关内容;删除定向天线 / 天线阵列计算;增加特定频段内设备说明;明确发射机无用发射要求;增加对实施发射机功率控制设备的报告要求等。在加拿大市场销售相关无线设备的企业,必须深入研究新规范,对产品进行相应调整与测试,确保符合新的技术标准。
四、澳大利亚:更新 AS/CA S042 系列标准
2025 年 6 月 30 日,澳大利亚通信联盟(CA)正式发布 AS/CA S042.1:2025、S042.4:2025 和 S042.5:2025 标准 。新版标准将紧急蜂窝广播要求纳入国家消息系统;删除对 3G(UMTS)的相关要求;在 S042.4:2025 及 S042.5:2025 中分别增加对 LTE B26/B255/B256 以及 5G NR n26 频段的技术要求。其中,B255 和 B256 频段针对 IoT NTN 业务设置,B26/n26 频段需符合 FCC 法规。新版标准设有 12 个月过渡期,2026 年 6 月 30 日后,首次进口到澳大利亚的相关设备必须符合 S042 2025 系列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到澳大利亚的企业,要把握过渡期,完成产品升级与认证更新,以免影响市场准入。
五、印度尼西亚:电信设备认证多项变更
2025 年 7 月 15 日,印度尼西亚通信和数字部数字基础设施总局发布 2025 年第 03 号通函,变更电信设备认证符合性声明格式,旨在提升效率、加快认证评估流程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提交的认证申请,需使用新版格式,8 月 31 日后未采用新格式的申请将被拒绝。6 月 12 日,还发布 2025 年 1 号法规,废止多项电信设备技术法规,与一系列新法规制定相一致 。此外,7 月 23 日就陆地移动无线电通信设备新技术标准启动公众咨询,涵盖电磁兼容性、电气安全要求更新,设备分类调整,工作频率限制细化等内容 。在印尼开展电信设备业务的企业,务必紧跟认证格式、法规废止与新标准制定动态,及时调整认证申请材料与产品技术方案。
六、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 CCC 认证优化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要求予以调整 。认证委托人申请 CCC 认证时,可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检测检查 。不过,认证委托人需满足在试点地区注册等条件,且自我声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存在不良记录则不允许以此方式获证 。各指定认证机构要落实发证责任,加强材料复核 。此政策为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企业提供了认证便利,但企业仍需严格遵守自我声明要求与监管规定,确保认证合规。
面对全球认证新规的频繁调整,企业要建立高效的认证信息跟踪机制,与专业认证机构紧密合作,及时解读新规影响,提前布局产品研发、生产与认证流程调整,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中,凭借合规优势赢得竞争先机,实现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