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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BAM法规大变革!简化报告、加强监管,中国出口商如何“化险为夷”

2025-10-10

2025年9月,欧盟议会以617票赞成、18票反对的压倒性结果,正式通过了备受全球关注的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简化提案(COM/2025/87 final)。这一提案作为“Omnibus I”一揽子简化计划的关键组成部分,标志着欧盟碳关税进入更清晰、更高效但也更严密的实施阶段。尽管名为“简化”,但其背后是“减负”与“强监管”并行的双重逻辑。对于即将在2026年1月1日面临正式合规要求的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气等高碳行业,这既是挑战,也是倒逼绿色转型的机遇。

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平衡行政效率与监管效力。首先,设立50吨/年的“微不足道”(de minimis)豁免门槛,成为最大亮点。今后,每位进口商对每类CBAM商品的年度进口量若不超过50吨,即可免除繁琐的报告和购买CBAM证书义务。这一调整预计将使约90%的进口商(多为中小企业或偶发性进口者)受益,大幅减轻其合规负担。然而,中国企业需高度警惕:欧盟明确禁止通过拆分订单、设立多个进口主体或虚假申报等方式规避门槛。若同一最终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操控多个进口商进行“化整为零”,将被视为滥用行为,面临严厉处罚。

其次,程序性简化提升了申报效率。新规优化了注册与数据共享流程,允许位于中国的生产设施运营者通过CBAM注册门户,直接向欧盟进口商共享生产数据,减少重复填报。在排放计算方面,系统边界更加聚焦,仅限于类似欧盟ETS(排放交易体系)覆盖的生产环节。例如,某些铝和钢铁产品的精加工过程若不在ETS范围内,其排放可不计入。此外,碳价扣减机制也得到优化:企业可凭据在第三国实际支付的碳价进行抵扣;自2027年起,欧盟将发布针对主要碳定价国家的年度默认碳价,为无法核实实际支付价格的企业提供参考。

同时,责任边界进一步扩展。新规将“运营商”定义延伸至控制第三国设施的母公司,这意味着拥有中国生产基地的跨国集团,其母公司可能直接承担合规责任。申报时间也已明确:每年8月31日前,进口商需提交前一年的排放数据并缴清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相关证据文件须保存至申报后第四年末。

对中国出口商而言,应对策略必须系统化:一是精准识别风险,核查产品是否在CBAM清单内;二是夯实数据基础,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确保能源、原料、工艺数据真实可溯;三是重构商务合作,与欧盟买家协商碳成本分担机制,并在合同中明确条款。

拖延应对的成本远高于提前合规的投入。唯有主动布局,方能在全球绿色贸易新格局中化险为夷,赢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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