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共有五条,综合考虑了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为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保持对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情节严重”:二、2 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 1 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 辆以上的;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考虑,并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取消其检验资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说明如下。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 34%。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别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重型货车环保达标监管的重要环节。重型货车未按要求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将导致大量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直接造成环境污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2024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弄虚作假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地方也无取消检验资格认定标准。全国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情节严重情形规定,其中 13 个省(区、市)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进行规定,但各地规定不同、尺度不一。另外,18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没有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为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保持对严打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行为高压态势,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编制《意见》。2024 年 10 月,我部商市场监管总局,系统梳理各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认定情形和取消检验资格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部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发现的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并组织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查办的弄虚作假机构分布和数量、违法报告份数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情况、移送移交情况、资质取消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其间,对 21 个省(区、市)开展线上和现场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情况和意见。2024 年 11 月—12 月初,与市场监管总局多次会商座谈,征求并充分吸收山东、广东、河南、江苏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省级部门意见和建议,起草形成《意见(初稿)》。2024 年 12 月 11 日—20 日,初步征求了全国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 15 条,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5 年 1 月 3 日,致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开展《意见》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环办执法函〔2025〕3 号)。1 月 2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认为《意见》总体符合宏观政策取向。《意见》共有五条,综合考虑了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第一条,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然被认定为行政法层面的违法情节严重。第二条,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二年内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应与初次违法或单次违法作区分,可视为情节严重。第三条,关于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涉及的数量,地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情形的 13 个省(区、市)中,有 7 个将情节严重设置为 10 辆车,3 个标准宽于 10 辆,2 个标准严于 10 辆,1 个不涉及数量。综合考虑各地现有情况,将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涉及 10 辆车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第四条至第五条,对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意见》适用于发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对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追溯周期内,经查实存在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取消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