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证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行业规范与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数据显示,自 2024 年起,依据认监委公告统计,已有 46 家认证机构被撤销相关资质。这些案例犹如一记记警钟,深刻暴露出行业内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深入剖析具体公告内容,梳理关键风险点,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典型违规行为深度剖析
1.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质
在 2025 年第 3 号公告中明确指出,千城标准认证有限公司、江苏华世德认证有限公司在申请资质的过程中,公然 “提交虚假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理应予以撤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清晰表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这警示着认证机构,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面临 “一票否决” 的严厉后果以及后续一系列的处罚。
2.告知承诺制滥用
告知承诺制的推行,本意是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然而,部分机构却在这一制度上打起了 “歪主意”,过度依赖告知承诺,忽视了自身能力建设,最终导致资质 “空壳化”。从 2024 年第 6 号公告中可以看到,广东中认联合认证、顶诚世纪认证等 3 家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部分认证领域资质,却被查实 “不具备相应认证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北京衡联认证等 6 家机构也因同样问题被撤销认证机构资质。根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发证后 3 个月内会进行现场核查,一旦发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况,资质将被撤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由此可见,告知承诺制绝非 “免审金牌”,认证机构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时,必须同步落实资源投入,提升自身实力。
3.持续合规能力缺失,动态监管失效
在众多被撤销资质的案例中,多家机构因 “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 而 “栽了跟头”。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这警示着认证机构,不能仅仅满足于取得资质那一刻,而要建立起动态能力评估机制,时刻确保人员、设备、管理体系与认证范围精准匹配,坚决避免 “重取证、轻维护” 的错误观念。
二、行业合规核心警示
1.严禁虚假申报,严守准入红线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务必将诚信申报作为首要原则,严守准入红线,杜绝任何虚假申报行为。
2.告知承诺制需 “承诺即担责”
告知承诺制虽然简化了审批流程,但并不意味着认证机构可以放松要求。机构在申请时必须确保已具备《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包括取得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建立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拥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等。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一旦做出承诺,就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3.持续合规需匹配动态管理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涵盖人员、技术、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再次强调,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关注自身能力的提升与保持,确保始终符合资质条件。
三、结语
认证行业作为质量基础设施的核心环节,其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健康。认监委撤销资质的一系列行动,无疑释放出了 “零容忍” 的强烈监管信号。认证机构必须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以真实能力与合规管理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底线。认证机构应时刻聚焦申报真实性,杜绝任何材料造假行为;严格履行告知承诺的责任,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能力;持续加强动态管理,保障持续合规。
认证君在此郑重提醒各大机构,务必以公告案例为戒,时刻保持警惕,严防触碰监管 “红线”,共同为认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