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原理、检验条件、检测设备等不同特点,检验方法有许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检验方法分类
(1)感官检验法。感官检验,就是通过人体的感觉器官对产品质量进行的评定。由于感官检验法是由人体的感觉器官作为“检测工具”的,所以其结果不能用具体的数值进行描述,这就导致检验结果很容易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人的疲劳程度、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经验等的差别,以及光线,温度、时间等客观差别),从而造成了检验结果波动性偏大特点的形成。
(2)理化检验法。理化检验是指运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借助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检测设备,对产品进行检验的活动。理化检验凭借检验结果精准程度高、人为误差小等特点,已经成为所有检验方法中最主要的检验方法之一,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此方法进行检验。
2.按生产过程的顺序分类
(1)进货检验。进货检验,主要是指对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辅助材料等进行的检验,也称来料检验或进厂检验。
(2)过程检验。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指半成品检验,例如零部件入库前的检验。半成品入库前,必须由专职的检验人员,根据情况实行全检或抽检。
(3)最终检验。最终检验是指根据规定的特性,提供最终放行产品(包括服务)依据的活动(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当产品为复杂产品,包括大量的操作或分体系时,应当规划检验活动使其运行与生产一致。这将有助于快速完成最终的检验工作,并获得有关验证的必要资料。
(4)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为了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所进行的试验。它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为了达到认证目的而进行的型式试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利用试验手段进行的合格性评定。型式试验通常检测标准、项目、方法、有效期,按照认证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企业标准)规定执行。
原则上,试验所需样品的数量由认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试验样品从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
3.按产品检验后样品的完整状况分类
(1)破坏性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只有降低或破坏被检产品的使用价值后,才能得到检验结果的检验叫做破坏性检验。破坏性检验不能进行全数检验,而只能进行抽样检验,且抽样的样本量较小,检验的风险较大,故若不是必须,则应尽可能避免用此方法进行检验。
(2)非破坏性检验。相对破坏性检验,非破坏性检验就是在不破坏被检产品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的检验。这种检验方法因其具有较高的检验有效性,而被广泛使用。
4.按被检产品的数量分类
(1)全数检验。全数检验是指根据质量标准对送交检验的全部产品逐件进行试验测定,从而判断每一件产品是否合格的检验方法,故又被称为100%检验,简称全检。
全数检验的可信度较高,但是检验费用也相对较高。
(2)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中的一部分单位产品组成样本,然后对样本逐个进行检验,最后根据样本的检验结果来推断这批产品是否合格的过程。
5.按检验形式分类
(1)自我检验(简称自检)。自检是生产作业人员(包括检测设备)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的检验,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工艺的检验、生产加工过程中在线检测设备对在线生产产品的检验等。
(2)互相检验(简称互检)。互相检验是上道工序的作业人员与下道工序的作业人员之间互相对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3)专职检验(简称专检)。专检是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